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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1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179號

聲請人
興宬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欄漏填法定代理人姓名,請至掛失銀行補填后,將影本寄至本院。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179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