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10號
- 聲請人
- 力碩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劉榮滄律師
- 相對人
-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CE012352」之記載,應更正為「CE012353」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