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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壬○○
被告
己○○
被告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癸○○
被告
庚○○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子○○
被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王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