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原名林家弘
- 被告
丙○○
庚○○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保證書第5條、授信約定書第22條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一審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嗣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2日追加如附表編號3之請求,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並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丙○○、庚○○、乙○○、戊○○於93年8月4日向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100,000,000元為限,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均簽立授信定書,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在案。嗣被告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筆,並因被告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業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字第2530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終結,原告就前揭5筆借款,仍有如附表編號1、2等2筆借款未受清償。次查,被告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3年8月4日簽具出口押匯約定書予原告,嗣於93年9月9日出具出口押匯申請書,以香港恆生銀行開發之信用狀(DC TSE981274QQ)向原告申請出口押匯墊款美金179,928 元,約定押匯後12日內由原告收妥押匯款,利率依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予新台幣放款利率加2.5%相較,以較高者為準。詎於93年9月21日逾約定期限後,該押匯款項迄未入帳,原告於93年10月6日接獲恆生銀行通知拒付,迄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依約被告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本票、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配表、出口押匯約定書、出口押匯申請書、出口結匯證實書、恆生銀行電文、原告放款基本利率表、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表(均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七、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定。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既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依約自應就其欠款負清償之責。又被告丁○○、丙○○、庚○○、乙○○、戊○○既為被告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首揭規定,自應就前揭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八、至原告另請求就被告應連帶給付外幣部分應按償還當日原告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或自有外幣繳付部分,然觀諸兩造簽訂之出口押匯約定書、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均無此一約定,原告復未舉證以明該項請求之依據,是原告此等請求,即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九、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 │ ├─────┬───┼──────┬───────┤ │ │ 借款期間 │ 貸款金額 │欠款本金 │期 間 │利 率│期 間 │ 利率(6個月以│ │ │ │ │ │ │ │ │ 內按利息10%,│ │ │ │ │ │ │ │ │ 超過6個月按利│ │ │ │ │ │ │ │ │ 20%) │ ├─┼─────┼─────┼─────┼─────┼───┼──────┼───────┤ │1 │93.8.5起 │ 600萬元 │3,177,349 │94.11.1起 │4.93% │94.11.1起 │ 0.986% │ │ │至94.8.5 │ │元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利息20%) │ ├─┼─────┼─────┼─────┼─────┼───┼──────┼───────┤ │2 │93.8.5起 │ 438萬元 │438萬元 │93.9.22起 │4.93% │93.10.22起 │ 0.493% │ │ │至93.12.3 │ │ │至清償日止│ │至94.4.21 │(利息10%) │ │ │ │ │ │ │ ├──────┼───────┤ │ │ │ │ │ │ │94.4.22起 │ 0.986% │ │ │ │ │ │ │ │至清償日止 │(利息20%) │ ├─┼─────┼─────┼─────┼─────┼───┼──────┼───────┤ │3 │93.9.9起 │US │US │93.9.22起 │9.595 │93.10.22起 │ 0.9595% │ │ │至93.9.21 │179,928元 │179,928元 │至清償日止│% │至94.4.21 │(利息10%) │ │ │ │ │ │ │ ├──────┼───────┤ │ │ │ │ │ │ │94.4.22起 │ 1.919% │ │ │ │ │ │ │ │至清償日止 │(利息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