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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25號

聲請人
神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25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2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