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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1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1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葵實業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戶籍謄本。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19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