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9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超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王股份有限公司、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各多少金額。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97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王股份有限公司、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各多少金額。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