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19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姚朝英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超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朝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朝英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超王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