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1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