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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昆曄文衍正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10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文衍正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0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