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2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太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本院92年度存字第98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2年度存字第98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六、七行「票號86B00886B-86B00889B、86B00891B-86B00892B」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86B00886B-86B00889B、86B00891B-86B00892B、86B00898B」。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