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70號
- 聲請人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許文華律師
- 相對人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台灣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