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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0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
乙○○
被告
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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