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0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