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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鋐貿易有限公司等間因96年度訴字第5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