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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15號

原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告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800,000元,嗣後原告追加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標的,然為被告所不同意,而本院審酌原訴已可辯論終結,若准許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勢將妨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終結,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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