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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告
麗鼎創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三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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