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麗鼎創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