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 原告
-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琇律師
- 被告
-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