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 原告
-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琇律師
- 被告
-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