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 原告
- 三豐醫療器材股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希佳律師
湯東穎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原始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始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原始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依時間先後順序載明本件原因事實附證據,並敘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以據決定應適用之訴訟程序),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