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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20號

聲請人
雷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博通社諮詢顧問股份│合作金庫銀行大安分│96年3月30日 │136,500元 │QS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2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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