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昇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5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簡鸝儀 │簡鸝儀 │95年1月29日 │ │600,000元 │No.09686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