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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4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4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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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4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