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1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1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葵實業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戶籍謄本。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19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葵實業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戶籍謄本。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