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9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19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姚朝英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超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朝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朝英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超王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97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