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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1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強鋼鐵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未依補正意旨,釋明正確票據種類及提出退票理由單,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0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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