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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80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806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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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二、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80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