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庚○○
- 原告
- 辛○○
- 原告
- 乙○○
- 原告
- 己○○
- 原告
- 兼上五人共
- 原告
- 同訴訟代理人 癸○○
- 原告
- 丁○○
甲○○
子○○
丑○○
戊○○
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丙○○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6,094元、原告庚○○部分為170,000元、原告周玉仙部分為542,903元、原告甲○○部分為321,813元、原告辛○○部分為163,452元、原告子○○部分為313,804元、原告癸○○部分為319,260元、原告黎文佳部分為114,372元、原告戊○○部分為100,000元、原告壬○○部分為317,301元、原告乙○○部分為163,452 元、原告己○○部分為326,900元,原告丙○○應繳裁判費3,310元、原告庚○○應繳裁判費1,770元、原告丁○○應繳裁判費5,950元、原告甲○○3,530元、原告辛○○應繳裁判費1,770元、原告子○○應繳裁判費3,420元、原告癸○○應繳裁判費3,420元、原告丑○○應繳裁判費1,220元、原告戊○○應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壬○○應繳裁判費3,420元、原告乙○○應繳裁判費1,770元、原告己○○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原告丙○○尚應補繳裁判費3,226元、原告陳純玲尚應補繳裁判費1,686元、原告丁○○尚應補繳裁判費5,866元、原告甲○○尚應補繳裁判費3,446元、原告辛○○尚應補繳裁判費1,687元、原告子○○尚應補繳裁判費3,337元、原告癸○○尚應補繳裁判費3,337元、原告丑○○尚應補繳裁判費1,137元、原告戊○○尚應補繳裁判費917元、原告壬○○尚應補繳裁判費3,337元、原告乙○○尚應補繳裁判費1,687元、原告己○○尚應補繳裁判費3,44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