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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原告
丙○○
原告
庚○○
原告
辛○○
原告
乙○○
原告
己○○
原告
兼上五人共
原告
同訴訟代理人 癸○○
原告
丁○○

       甲○○

       子○○

       丑○○

       戊○○

       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丙○○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6,094元、原告庚○○部分為170,000元、原告周玉仙部分為542,903元、原告甲○○部分為321,813元、原告辛○○部分為163,452元、原告子○○部分為313,804元、原告癸○○部分為319,260元、原告黎文佳部分為114,372元、原告戊○○部分為100,000元、原告壬○○部分為317,301元、原告乙○○部分為163,452 元、原告己○○部分為326,900元,原告丙○○應繳裁判費3,310元、原告庚○○應繳裁判費1,770元、原告丁○○應繳裁判費5,950元、原告甲○○3,530元、原告辛○○應繳裁判費1,770元、原告子○○應繳裁判費3,420元、原告癸○○應繳裁判費3,420元、原告丑○○應繳裁判費1,220元、原告戊○○應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壬○○應繳裁判費3,420元、原告乙○○應繳裁判費1,770元、原告己○○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原告丙○○尚應補繳裁判費3,226元、原告陳純玲尚應補繳裁判費1,686元、原告丁○○尚應補繳裁判費5,866元、原告甲○○尚應補繳裁判費3,446元、原告辛○○尚應補繳裁判費1,687元、原告子○○尚應補繳裁判費3,337元、原告癸○○尚應補繳裁判費3,337元、原告丑○○尚應補繳裁判費1,137元、原告戊○○尚應補繳裁判費917元、原告壬○○尚應補繳裁判費3,337元、原告乙○○尚應補繳裁判費1,687元、原告己○○尚應補繳裁判費3,44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