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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原告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告
台灣法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