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 原告
-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沛生律師
- 被告
- 台灣法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