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2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太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本院92年度存字第98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2年度存字第98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六、七行「票號86B00886B-86B00889B、86B00891B-86B00892B」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86B00886B-86B00889B、86B00891B-86B00892B、86B00898B」。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