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號
- 原告
- 麗鼎創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