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鋐貿易有限公司等間因96年度訴字第5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72號
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鋐貿易有限公司等間因96年度訴字第5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