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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告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戊○○
被告
乙○○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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