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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陳柏廷律師
蔡岳泰律師
被    告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林明賢律師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庚○○
戊○○
被    告
乙○○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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