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4號
- 原告
- 傑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巍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