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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10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1030號

聲請人
開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紙。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103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