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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昆曄文衍正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住臺中市○○區○○路三段四二七號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文衍正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