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住臺中市○○區○○路三段四二七號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