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1號
- 原告
-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薰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