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