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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黃呈熹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何正卿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訊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梁家樺律師 陳譓伊律師 複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何正卿 王榮哲 被   告 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訊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文昌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從事內線交易,致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投資人受有損害,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後,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民國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 號審理中,被告柯文昌、何正卿、王榮哲是否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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