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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17號

聲請人
和益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17號│├──┬─────────┬─────────┬──────┬──────┬────────┬─────┤│編號│ 發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001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96年11月12日│96年12月31日│862,335元 │SL0000000 ││ │司 張廣博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1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