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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01號

聲請人
正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80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正晶國際科技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63,102元 │97年6月6日 │HTA0000000│5個月 ││ │司 甲○○ │新店分行 │ │ │ │ │├──┼─────────┼────────┼─────────┼──────┼─────┼──────┤│002 │正晶國際科技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00,000元 │97年5月20日 │HTA0000000│4個月 ││ │司 甲○○ │新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0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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