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6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6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正確之債權人(系爭債權似係移轉於「富析公司」)。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違約金及其數額為何?(須具體特定)。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62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正確之債權人(系爭債權似係移轉於「富析公司」)。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違約金及其數額為何?(須具體特定)。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