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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6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6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億肆仟玖佰參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億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七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62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