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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6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62號

聲請人
何嘉信即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廖億蘭(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為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廖億蘭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廖億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6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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