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572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大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共同本票二紙,付款地在台北市,利息如附表所示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572號│├──┬──────┬──────┬─────┤│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年 息 ││ │(新台幣) │(新台幣) │(百分之)│├──┼──────┼──────┼─────┤│001 │44,600,000元│43,014,928元│3.06 │├──┼──────┼──────┼─────┤│002 │ 2,400,000元│ 715,238元│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