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大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