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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4號

原告
傑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巍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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