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3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2358號

聲請人
尚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除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票據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本件發票地在苗栗縣,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35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