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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13號

原告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告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1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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