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27號
- 原告
-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三七四七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一萬三千零八十九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一千元,該支付命令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送達於被告,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捌拾壹萬叁仟零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零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