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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27號

原告
伊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三七四七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一萬三千零八十九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一千元,該支付命令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送達於被告,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捌拾壹萬叁仟零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零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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