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43號
- 聲請人
- 信華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4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黃悠宓 謝天賦 │富邦商業銀行長安東│96年9月5日 │20,855元 │CG0000000 │ ││ │ │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