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01號
- 聲請人
- 正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80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正晶國際科技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63,102元 │97年6月6日 │HTA0000000│5個月 ││ │司 甲○○ │新店分行 │ │ │ │ │├──┼─────────┼────────┼─────────┼──────┼─────┼──────┤│002 │正晶國際科技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00,000元 │97年5月20日 │HTA0000000│4個月 ││ │司 甲○○ │新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