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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丁蓓蓓管靜怡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63號

聲請人
榮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榮陽防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6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曹科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97年7月31日 │567,000元 │XC0000000 ││ │林茂椿 │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6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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