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63號
- 聲請人
- 榮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榮陽防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6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曹科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97年7月31日 │567,000元 │XC0000000 ││ │林茂椿 │行 │ │ │ │└──┴─────────┴─────────┴──────┴─────┴─────┘